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过程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还探讨了由情势变更引发的法律效力问题。
理论意义: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订约时的合同基础条件和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为了解决这种困境,需要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解决。
现实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发展过程以及概念阐述,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构成要件,以及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应用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如何具体适用。
写作提纲:首先介绍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背景及完善发展过程,然后通过简要阐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揭示该原则包含的价值取向,此外通过对国内外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最后致力于研究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如何完善,比较分析国外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继而从实体以及程序上对我国目前的情势变更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一)德国研究现状:德国情势变更认定的标准是行为基础障碍,并且在立法上分为主观行为基础障碍和客观行为基础障碍。
其法律规定表述如下: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要是缔约双方当事人如果预见到这一变更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的或以不同合同内容订立合同的,在考虑个案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风险分配的情形下,不能合理地期待不利方履行原合同的,可以请求改订合同。
(二)法国研究现状:法国人一直对#8220;契约必须严守#8221;的原则绝对坚持,在法国现行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规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论文前期准备阶段(2022.1~2022.4)。
这一阶段主要的任务有: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形成写作提纲,对情势变更原则形成初步印象与了解。
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归纳总结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条件。
5. 参考文献
[1]夏芸帆.《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2]蒋浩.情势变更原则及其法律适用--以国际金融危机为背景,2009 [3]王德三.情势变更原则中显失公平认定研究,2010 [4]梁慧星:《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 [5]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载《法学杂志》2005年02 期 [6]李卉、孙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研究》,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7]肖云端、何云:《情事变更原则理论基础的价值分析》,载《商业经济》2009年第22期 [8]朱珍华.从《合同法》解释(二)再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8 [9]罗萍.《论情势变更原则--比较国外立法,解读我国之规定》,企业导报,2009 [10]彭文延,史金花《加强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纵横,2009 [11]尹承国《我国合同法引入情势变更制度障碍探析》,五邑大学学报,2006 [12]韩强:《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 4 期。
[1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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