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打击贿赂类犯罪的范围,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得腐败犯罪行为面临更大的法律制裁的压力,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群众利益将发挥重要意义。
但是,当前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解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方面,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从司法适用来看,以该罪名定罪的案件数量相比传统的贪污受贿类犯罪而言也相去甚远。
这些现象都使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没有完全起到罪名被设立初衷所期待的作用,本论文立足法律条文本身,结合学者观点和司法实践,试图对本罪认定上的疑难点提出自己的见解,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写作大纲:引言部分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认定1.#8220;近亲属#8221;的相关认定2.#8220;关系密切的人#8221;的相关认定3.#8220;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8221;的相关认定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1. #8220;利用影响力#8221;2. #8220;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8221;3. #8220;受托人对财物的收受、索取#8221;4. #8220;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8221;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相关近似犯罪的区分认定1. 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2. 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分3. 与诈骗罪的区分四、 我国当前在该罪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意见结语部分参考文献主要研究内容:以理论和实践案例为指导,分别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入手,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客观行为要素。
将本罪与相类似易混淆的罪名分析比较,明确本罪司法认定标准,为司法适用提供更好的参考。
分析我国当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得出相关完善意见。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世界各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采取不同的立法态度或者立法形式,有的国家对此作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有的只简单地、概括性地规定,还有的至今并没有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而部分国家或地区刑法中有关这方面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以法国、日本为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435-1条规定:#8220;为适用#8220;关于同牵涉欧洲共同体公务员、欧盟成员国公务员的贿赂行为作斗争的协议#8221;,该条法律被认为是只针对一般受贿犯罪的规定,因为犯罪主体只是公务人员,其中并不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再如《日本刑法典》第137条规定:#8220;公务员就其职务上的事项,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处5年以下惩役;接受请托的,处7年以下惩役。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采用的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
通过对有关文献的阅读,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些重要概念进行较为透彻的分析。
(2)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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