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益的界定及其保护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4 10: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中,每个人都是“数据人”,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中,随着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零售等各个领域的应用,数据经济蓬勃发展。在这个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变得更加频繁且难以避免。一些企业,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随意收集、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由此引发了对隐私、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扰以及对个人信息权性质的思考。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并已于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然而,个人信息只是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本身,围绕个人信息会产生诸多法律上的权利和权益。因此,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研究,并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是对其进行侵权救济的前提。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发展,现实与网络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在互联网终端的活动痕迹越来也密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增长迅速。面对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尽快明确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对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保护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应如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探究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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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步较晚,但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人口基数大的前提下,社会生活中的信息侵权案件频发,关于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工作早已提上立法议程。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最新的保护性法律是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已于11月1日起施行。王利明在《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中认为应把个人信息从隐私权中剥离出来,以个人信息权的形式进行保护。因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内容虽然具有部分的相同之处,但是就具体范围而言,隐私权的内容范围与个人信息相比相差甚远。同时,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单独的保护,明确其范围,内容及侵权责任等问题。程啸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中认为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应规定在人格权编,而不是规定在侵权责任编。陈吉栋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中认为与隐私不同,其上的利益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新型具体人格权。在归责原则上,应以是否采取自动化处理技术为标准,来选择适用过错推定,还是一般过错二元归责体系;在因果关系上,应沿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损害后果上,将损害后果进行“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两分,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国外研究现状:相较于国内而言,国外有关于个人信息的研究起步早,时间长,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体系更为全面。纵观各国经验,就当前国际大环境而言,几乎世界各国都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国外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基于两种不同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也分别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两套不同的保护模式。第一种保护理论:'宪法上的信息隐私权'理论。极具代表性的国家:美国。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立法保护模式:分散式立法模式。这种理论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渊源来自于宪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很严格的将个人信息单独出来,一直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置于隐私权的内容之中。在美国,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其实就是指对隐私权的保护制度问题。美国的民法界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其实质就是信息的隐私权,其理论基础仍然是隐私权,只是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外观不一致。对此,极具代表性的法学著作有:卡尔夏皮罗著的《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以及H.W.埃尔曼著的《比较法律文化》。在美国一直以来的立法传统中,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都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并没有一个综合、统一的立法。主要是由 1974 年通过的《隐私法案》、特殊行业的一些专门性立法、及各州自己颁发的相关法律性文件组建而成。在这些保护法中又以《隐私法案》尤为重要,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案。它在赋予了公民查阅自己相关信息权利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收集程序以及信息利用规则。要求联邦政府在进行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时,需要遵守公民的个人意志,保障其由美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信息收集、利用的强制程序从事行政管理。第二种保护理论:'信息自决权'理论。极具代表性的地区:欧盟。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立法保护模式:统一立法模式。这种理论认为对个人信息仅仅是以隐私权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仅仅是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进行保护,更需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达到自由的决定和控制,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所有权,可以基于其意愿进行使用、收益及处分。在此基础上,欧盟进行了统一的立法工作——《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整个欧盟国家和地区。统一性的立法,以国家作为法律保护的后盾,明确从权利的角度保护个人信息,制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保护的基本原则,从人格权的基础上保障其人格尊严及自由。信息主体基于人格权,对属于自身的个人信息享有高度的自决权。同时,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侵权提供法律上的请求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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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确定研究方向及题目(2022年12月31日前);

第二阶段:进行文献收集及整理,并撰写论文初稿(2022年1月-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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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 6 期.

[2]程啸.《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东方法学,2015(27).

[3]陈吉栋.《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J].现代法学,2017(11):13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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