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开题报告

 2022-07-13 16:05: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诉讼是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向法院要求为其主持公道、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目前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串通好进行虚假诉讼,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侵犯他人的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使诉讼意义变质。这种现象叩问着被动司法的功效,撼动了司法体制的基石,对当今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撕毁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因此,必须对这种现象予以规范、矫正,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让其回归正常的轨道。为此,本文拟探讨防止虚假诉讼产生的路径,提出解决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为扼制和打击虚假诉讼尽快立法抛砖引玉,当然我们还要探究虚假诉讼的检查监督,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力打击虚假诉讼。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特点分析,从检察监督的现状入手,探讨如何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遏制虚假诉讼,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几乎空白,且特别是按现行司法被动、中立的诉讼体制对虚假诉讼难以识别,也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加强防止虚假诉讼路径的立法。1、建立人民调解前置规定制度。2、建立能动化的诉讼模式。 3、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4、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大举报力度。5、加强道德调整,营建诚信社会。6、建立法律文书公示制度。

2)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救济当事人抓住当今民事诉讼制度的漏调,进行虚假诉讼,其目的无非是逃废债务,损害他人利益,谋求私利的最大化。为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及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特别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案外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才可能被维护。3)对虚假诉讼的刑事应对之所以造成虚假诉讼现象泛滥一是民事诉讼制度过分借鉴两方模式,致使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短短的三十年历史,就上演了比西方国家二百年民事诉讼还要多的混乱现象,关键是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另一方面就是对这种现象制裁不力,目前各地法院主要是进行了民事制裁,以妨碍诉讼为由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一些法院对情节严重的以诈骗罪,妨害作证罪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上述定罪行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这种行为侵害了二个客体,即法院的正常活动和案外人的权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非民事法律所能调查,因此对虚假诉讼应设定一个单独的罪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可以虚假诉讼罪来定这类现象的罪名。4)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近几年,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断渗透于各类财产案件中。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成为民行部门的重要职能。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当前,社会各界对规制虚假诉讼多有探讨,也有一些省市出台相关意见。但这些地方性的意见,只能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起到效果,尚没有对虚假诉讼形成统一的定义及相应的规范。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和113条规定,可视为对虚假诉讼的统一定义:#8220;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221;。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很多,民间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买卖合同、驰名商标认定、关联企业间财产纠纷、企业转制、房屋买卖合同等多种类型,且案件多样及其复杂性仍在不断演化中。尤其是在民营经济发达,民间金融市场活跃的地方,例如浙江温州,虚假诉讼呈现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的立法不健全,导致即使发现了,也难定罪。对遏制虚假诉讼,不仅要从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也要对虚假诉讼的施以刑事制裁,这一点逐渐形成共识。但目前面临的立法问题是:民诉法对虚假诉讼规范过于原则,而刑法也未对虚假诉讼犯罪加以规定,侵权法也缺失对虚假诉讼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制裁措施。

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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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12月底前:选择论文题目。1月上旬:根据选题收集各类期刊中与选题有关的文章,结合有关学习知识,在阅读大量资料文献的基础上,选择有用内容为论文做准备。2月至3月底:收集、归纳并总结体现谨慎性要求的会计核算内容,依据这些撰写论文提纲,基本确定论文框架。4月至4月中旬:复查论文框架,同时根据论文框架撰写论文初稿。4月中旬至4月底:论文的期中检查,对初稿征求导师的意见,然后修改有问题的地方。5月底前:论文最终定稿,完成论文的写作。6月初:准备论文答辩。

5.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年第二期。

[2]姬忠彪、王烨、徐元学:#8220;定西,定兮!--定西《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调查#8221;,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3日,第8版。[3]肖建国著,《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第5版。[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1页

[5]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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