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13 16:07:2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峻,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十分严重。然而,环境污染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修复成本极高,且许多企业难以及时合理理赔,从而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简称,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之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是目前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的有效方式,不仅可以为污染损害及时提供修复资金,也能分散企业经营风险,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控制环境损害风险。然而,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最新修订的《环保法》尽管首次明文规定了#8220;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8221;,但这仍只是原则性的鼓励条款,缺乏责任认定和风险评估机制等。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美、德、法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在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及避免政府的财务负担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作用。选择这一研究课题,旨在发现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各方面原因,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献策献计。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拟解决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状,通过吸收国外成功经验,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意见。

一、绪论: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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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源于西方工业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环境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起来,至今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Harold进行了简单的阐释。关于环境责任风险与保险在现实中的不确定性,环境责任保险是否采取强制形式,环境责任保险的激励问题,Alberto Monti(2002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关于承保范围,Werner Pfennigstorf主编的Pollution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verages and Exclusions全面地比较研究了主要国家综合一般责任保单和环境污染责任保单对环境污染的承保范围问题;Thomas C. Gilchrist在Insurance Coverage for Pollution Liabi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Covering Troubled Waters (1991)一文中介绍了美国和英国污染责任的保险范围。Peter Come(2004)指出了环境侵权适用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以法律角度论证了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起步较晚,邹海林的(1999)是研究环境责任保险比较早的著作,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有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两种。安树民(2000)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的一个商机,在我国施行环境保险既是我国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规避风险的需要。陈冬梅,李峰(2004)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主要有: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个别确定保险费率;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游桂云、张连勤(2008)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模式,认为我国最好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模式。贾爱玲(2010)介绍了外国成熟的经验及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在保险险种、投保方式、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确定选题并提交 2022.11.1-2022.11.23

开题阶段:撰写、提交、修改开题报告2022.12.1- 2022.12.31

初稿阶段:撰写、提交论文初稿、中期检查2022.1.19-202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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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

[2]杜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3]原庆丹,沈晓悦等.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保险[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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