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19 10:07: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信用是契约社会最为重要的一环,诚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缺失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而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 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公法领域, 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为了解决#8220;执行难#8221;,推出了失信人的信用惩戒制度,但涉及到了隐私权,名誉权,信用权的处分和司法公开的对抗,但这是建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大好时机。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

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理论和功能,完善和不足。隐私权,名誉权的处分和司法公开在比例原则下的对抗平衡。

三.第一章.制度概述 第二章.司法实践运用 第三章.德国名册制度和我国之对比 第四章.名单制度之不足 第五章.名单制度的完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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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255 条规定#8220;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并规定了违反#8220;限高令#8221;的处罚规定。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细化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情形、程序以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国外:1898年德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债务人名册制度。根据该法第807条在执行员处作出代宣誓保证的或者是根据第901条对其发布了拘留令的债务人将被载入债务人名册。德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债的,则执行员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宣誓无财产可供执行(即财产开示的宣誓);执行员认为其无偿债的意思而恶意逃债的,则可决定给予其最长6个月的拘留处罚。德国债务人名册制度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潜在债权人的基本权利而公开债务人个人详细资料,这必将使债务人受到相应影响,如个人信誉受损、信誉危机和社会、经济活动受限。正是由于这种#8220;信任危机#8221;对债务人造成的压迫,从而迫使其尽快清偿债务。由于对其存在查询的可能性,债务人名册制度通过向潜在的交易伙伴预警支付不能以及支付不愿的债务人的信用缺失,从而实现服务于经济交易安全的功能。因此从更严格的意义而言,债务人名册制度更多的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非执行债权人的个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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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将司法公开和惩戒与人格权和身份权之间的对抗和如何平衡展开,借鉴先进的德国名册制度,对于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进行研究。

5. 参考文献

1.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N].人民法院报.2013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课题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N].山东审判.32卷第232期

3.陈雪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信用惩戒论述[A].法制与社会.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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